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 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4、不符合 保单签发地 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5、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 器官移植、 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 、妊娠、流产及分娩 、健康护理 、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等)费用;
6、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 或 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
7、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 膳食 费、 取暖费、空调费、 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 、特需服务费等;
8、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