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7、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期间;
12、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影响期间;
13、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期间;
1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17、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期间;
18、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9、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
20、最终以条款完整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