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严重川崎病
2.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3. 特定年龄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残疾)
4. 严重胃肠炎
5. 严重瑞氏综合征
6. 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7.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8. 重症手足口病
9. 严重哮喘
10.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1. 失去一肢及一眼
12. 小肠移植
13. 肺淋巴管肌瘤病
14. 嗜铬细胞瘤
15.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9、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Brugada综合征、成骨不全症(III型)、亚历山大病、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和中度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和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