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组(11种)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2. 胆道重建手术
3. 肾脏切除
4. 肝叶切除
5. 肺切除
6. 早期肾衰竭
7. 再生障碍性贫血
8. 轻度溃疡性结肠炎
9. 早期肝硬化
10. 双侧睾丸切除术
11. 双侧卵巢切除术
12. B组(16种)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3. 主动脉内手术
1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15.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16.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7. 颈动脉血管内膜切除术
18. 心包膜切除术
19.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20.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21.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22. 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23. 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24. 心脏起搏器或除颤
25. 糖尿病导致脚趾截除
26.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27.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28. C组(17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29. 视力严重受损
30. 轻微脑中风
31. 重度头部外伤
32. 严重脑炎或脑膜炎
33. 单目失明
34. 微创颅脑手术
35. 单耳失聪
36. 中度细菌性脑膜炎
37. 中度重症肌无力
38. 人工耳蜗植入术
39. 角膜移植
40. 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41. 中度帕金森氏病
42.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43.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44. 严重的骨质疏松
45. D组(4种)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46. 单个肢体缺失
47.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48. 面部重建术
49. E组(2种)早期象皮病
50. 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不包括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成骨不全症第Ⅲ型”、“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