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指符合以下恶性肿瘤定义所述条件的,原发于肺部、肝部、结直肠、膀胱、胰腺、胃部、食道、男性前列腺、女性卵巢及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9)的机动车(见 8.10);
5、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 8.11)(不包括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 Wilson 病)”、“成骨不全症第Ⅲ型”、“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艾森门格综合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12);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3)期间(不包括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