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接受与甲状腺癌无关的诊断和治疗,疑似甲状腺癌但最终并未确诊的诊断和治疗;
2、被保险人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3、被保险人使用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4、被保险人接受以保健为目的的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的费用;
5、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而发生的费用;
6、医疗事故;
7、对于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8、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已经患有癌症或者已出现癌症的体征/症状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情形不在此列;
10、对于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的费用、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对于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进行的任何诊断或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与甲状腺癌治疗无关的转院导致的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