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醉酒,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人工受孕,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患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14、被保险人戒酒或戒毒治疗、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心理治疗、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变性手术,以及前述治疗或手术的并发症;
15、疗养、康复治疗、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视力矫正手术、牙科治疗及保健;
16、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7、被保险人为器官捐献者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8、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
19、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所引起的后果及产生的费用;
20、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21、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