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3.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7.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8.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9. 轻度瘫痪
10. 胆道重建手术
11. 视力严重受损
12. 单眼视力丧失
13. 运动神经元病
14. 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15. 轻度颅脑手术
16. 次级严重脑部外伤
17. 面部毁损
18. 双侧睾丸切除手术
19. 肾脏切除
20. 单个肢体缺失
21. 肝叶切除
22. 肺切除
23. 单耳失聪
24.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25. 轻度面部烧伤
26. 特定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7. 特定的肺功能衰竭
28. 特定的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29. 慢性肾功能衰竭
30. 特定的克隆病
31. 颈动脉血管内膜切除术
32. 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33. 心包膜切除术
34. 特定的溃疡性结肠炎
35. 双侧卵巢切除术
36. 特定的原发性心肌病
37. 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38. 特定的病毒性脑膜炎
39. 早期脑退化症(包括早期阿尔茨海默病)
40.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41. 特定的结核性脊髓炎
42. 肝硬化
43. 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44. 特定的系统性硬皮病
45. 特定的糖尿病视网膜增生性病变
46. 特定的重症肌无力
47. 特定的丝虫感染
48. 特定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49. 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50. 再生障碍性贫血
51.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52. 特定的原发性帕金森病
53. 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54. 特定的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
55.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肺灌洗治疗
56. 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
57. 多发性硬化症
58. 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59. 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60.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9、遗传性疾病(符合本合同“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亚历山大病”、“肝豆状核变性”、“成骨不全症Ⅲ型”、“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和“运动神经元病”定义的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符合本合同“艾森门格综合征”定义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