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 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4.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7. 慢性肾功能衰竭
8. 肾脏切除
9. 单个肢体缺失
10.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11.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2. 慢性肝功能衰竭
13. 单耳失聪
14. 人工耳蜗植入术
15. 听力严重受损
16. 视力严重受损
17. 角膜移植
18. 单目失明
19. 单目失明
20.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21.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22. 中度脑损伤
23. 中度帕金森氏病
24. 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25.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6.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27.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28.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29. 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30.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31.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32.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33. 早期象皮病
34. 心包膜切除术
35. 肺功能衰竭
36. 植入心脏起搏器
37.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38. 轻度面部烧伤
39. 面部重建手术
40. 肝叶切除
41. 单侧肺脏切除
42. 双侧卵巢切除术
43.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44.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45. 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46.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47. 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48.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49. 微创颅脑手术
50.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51.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52. 头臂动脉型大动脉炎非开胸旁路移植手术
53. 肾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手术
54. 双侧睾丸切除术
55.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5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57. 席汉氏综合征
58. 中度多发性硬化
59. 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60. 中度昏迷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如果在投保时已向本公司声明的疾病不在此列),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对属于本合同第9条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此限);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对属于本合同第9条所指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肾髓质囊性病”、“骨生长不全症”、“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范可尼综合征”、“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及“中度肌营养不良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