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少儿重大疾病(10)
轻症(42)
重疾(100)
1. 严重哮喘
2. 严重心肌炎
3.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4.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5. 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6. 重症手足口病
7. 脊髓灰质炎
8. 坏死性筋膜炎
9. 肝豆状核变性(或称 Wilson 病)
10.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8);
6、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见 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1)的机动车; 、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9.12)(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9.13)(HIV 呈阳性),符合本条款附表二第 32 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第 47 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除外;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