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任何恐怖分子行为,洪水、火山爆发、正式宣布疫情;
8、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时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但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此限;
11、任何职业病;
12、对于长期并发症的治疗,减缓慢性症状的治疗,或康复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运动功能恢复、语言疗法等);
13、由于接受本合同安排的治疗而引起的疾病所需的疾病治疗,除非是本合同涵盖的疾病治疗;
14、被保险人在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
15、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方案授权书以外的治疗产生的费用;
16、非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就诊所产生的费用;
17、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者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者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但进行本合同安排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接受本合同安排的乳房切除手术后需要进行的乳房再造手术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18、任何没有医生处方而购买的药品费用;
19、任何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
20、任何与认知障碍相关的费用,无论其疾病发展状况;
21、任何发生在护理机构、矿泉疗养院、水疗所、疗养所、康复机构、戒酒机构、酒精或者药物滥用看护机构、戒毒机构、疗养院或者养老院等其他类似目的的机构里的费用;
2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以内的地区接受治疗期间,任何与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医学治疗无关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因个人原因使用翻译的费用,但在指定医疗机构与医生或者医疗专业人员在治疗期间进行沟通除外;(2)个人电话费用或者宾馆提供的电话产生的费用;(3)汽车租赁、出租车费,私人性质的旅行或者其他交通费用;(4)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行程安排以外的任何个人物品的运输费用;
23、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为活体器官移植,其使用的其他的治疗、用药及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24、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或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25、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通知日(不含)前12个月内在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地区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240日的,被保险人产生的各项费用;
2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障区域以内的地区接受治疗完成后的任何随访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