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被保险人进行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7) 被保险人受酒精的影响。
(16) 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托护、休养,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5)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
(1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此限;
(13)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患有职业病、鼠疫、霍乱、淋病、梅毒;
(11) 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0) 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的购买费用;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整容、美容30、变性、医疗事故31、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受此限;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产前产后检查治疗、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堕胎、避孕、节育绝育、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5) 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症状、生理缺陷及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受此限;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