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特定并发症(5)
糖尿病特定疾病(2)
轻症(40)
重疾(90)
1. 双目失明
2. 失去一肢及一眼
3. 多个肢体缺失
4. 因器官功能衰竭实施的肾脏异体移植
5. 胰腺移植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8、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