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及冠状动脉成形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视力严重受损
6. 主动脉内手术
7.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8. 较小面积III 度烧伤(10%)
9. 重症头部外伤
10. 单个肢体缺失
11.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12. 严重脑炎或脑膜炎
13. 中度昏迷
14. 中度重症肌无力
15. 单耳失聪
16. 单肾切除手术
17. 左肝叶或右肝叶切除术
18. 单肺切除手术
19. 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20. 植入人工耳蜗手术
21.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22. 胆总管小肠吻合术(胆道重建手术)
23. 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建手术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