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白血病
2. 淋巴恶性肿瘤
3. 脑部恶性肿瘤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6.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7. 严重脑损伤
8.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 1 型糖尿病
10. 严重哮喘
11. 严重川崎病
12. 严重心肌炎
13.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14. 严重瑞氏综合症
15. 严重癫痫
16.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17. 重症手足口病
18. 严重脊髓灰质炎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