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一致的既往症;
2、等待期前或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或在等待期内确诊的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一致的疾病;
3、等待期内接受与确诊疾病有关的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一致的疾病;
4、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住院检查,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后确诊罹患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一致的恶性肿瘤;
5、被保险人购买使用的恶性肿瘤新特药超过其药品使用说明书的适应症(包括被保险人罹患的恶性肿瘤类型或其基因靶点检测结果不符合使用该药物的要求);
6、被保险人使用恶性肿瘤新特药按照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RECIST评价标准)诊断被保险人恶性肿瘤有进展对该药物已耐药;
7、被保险人购买恶性肿瘤新特药无医生的医嘱或处方;
8、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药品;
9、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12、被保险人罹患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特定传染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性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引起的医疗费用;
13、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检查和治疗恶性肿瘤并购买恶性肿瘤新特药;
14、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5、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袭击、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