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续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2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2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2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三十八)(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职业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释义五.88)”、“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释义五.89)”、“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释义五.90)” 不在此限);
2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释义三十三)、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三十四)、攀登海拔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释义三十五)、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释义三十六)(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释义三十七)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19、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18、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7、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6、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5、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释义三十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认);
14、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11、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的;
10、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疾病;
9、在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释义三十)或体征(释义三十一),但在等待期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
8、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续保前所患既往症(释义二十九);
7、任何于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患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
6、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七)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二十八)的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