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6、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25、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器官移植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引起的治疗(但涉及重大疾病病种释义中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四条、 第八十八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2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23、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2、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1、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0、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 从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8、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7、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1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1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既往症, 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在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
1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1、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在非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0、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 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 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4、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 隆胸;
3、疗养、 视力矫正手术、 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2、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但涉及重大疾病病种释义中第三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第九十八条约定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