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12.19)及其并发症;
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或症状。
整形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屈光不正、牙科治疗、牙齿修复;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医生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不在此限);
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具体以保险条款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