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
8、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0、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
12、被保险人因脊柱类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胸、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病理性骨折、腹股沟疝、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脑梗死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任何原因导致的中草药费用;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15、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8、被保险人挂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19、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超过 30 天(不含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20、详细免责以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