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时已经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已出现恶性肿瘤的体征/症状的,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3、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
5、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6、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导致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
7、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8、非治疗性的康复疗法、疗养、静养费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应当出院之日起算)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2、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