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应 当出院之日起算)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1、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 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癌症;
13、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1、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确诊患有癌症或者已出现癌症的体征/症状的,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3、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李-佛美尼 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5、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导致的癌症医疗费用;
6、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7、非治疗性的康复疗法、疗养、静养费用;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