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2. 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
3. 急性心肌梗塞(轻症)
4.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7. 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手术)
8.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9.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0. 视力严重受损
11. 单眼视力丧失
12. 单耳失聪
13. 运动神经元病
14. 脑中风后遗症(轻症)
15. 颅脑手术(轻症)
16. 脑损伤
17. 双侧睾丸切除手术
18. 肾脏切除
19. 单个肢体缺失
20. 瘫痪(轻症)
21. 胆道重建手术
22. 肝叶切除
23. 肺切除
24. Ⅲ度烧伤
25. 面部烧伤
26. 面部重建手术
27.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8. 心包膜切除术
29.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30. 再生障碍性贫血
1、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或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