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其并发症;
10、既往症;
11、被保险人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2、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4、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非意外事故所牙 科疾病治疗及康复;
15、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6、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 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