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病房、国际部病房、外宾病房、 VIP 病房、干部病房等或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条款“6.4 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6、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7、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职业病;
8、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9、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