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恶性肿瘤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中度瘫痪
3. 非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7. 主动脉内手术
8.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9.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10.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11. 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12. 植入心脏除纤颤器
13. 植入心脏起搏器
14.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15. 心包膜切除术
16. 轻度脑中风
17. 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
18. 中度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19. 中度病毒性脑炎
20. 中度昏迷
21. 中度重症肌无力
22. 早期脑退化症(包括早期阿尔茨海默病)
23. 中度帕金森病
24. 早期运动神经元病
25. 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
26. 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27.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28. 结核性脊髓炎
29. 单肾切除手术
30. 单个肢体缺失
31.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32. 左肝叶或右肝叶切除术
33. 单眼视力丧失
34. 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35. 单肺切除手术
36. 角膜移植
37.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38. 双侧卵巢切除术
39. 双侧睾丸切除术
40.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41. 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42. 单耳失聪
43. 听力严重受损
44.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45. 早期象皮病
46.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47. 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建手术
48. 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49. 视力严重受损
50. 严重头部外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7.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罹患本条款第 7.16 条“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第 51、56、58、77、87、94 项重大疾病除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9;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1 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7.12 机动车;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罹患本条款第 7.16 条“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第 33、34、95 项重大疾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