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恶性葡萄胎
3. 较轻再生障碍性贫血
4. 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
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6.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7. 主动脉内手术
8.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9. 主动脉夹层血肿血管内手术
10. 头臂动脉型大动脉炎非开胸旁路移植手术
11. 原发性心肌病心功能损害
12. 植入心脏起搏器
13. 感染性心内膜炎
14. 肺泡蛋白沉积症肺灌流治疗
15. 轻度中风后遗症
16. 中度昏迷
17. 轻度脑膜炎后遗症或脑炎后遗症
18. 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
19. 垂体肿瘤、脑囊肿、脑血管瘤手术或放射治疗
20. 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
21. 颅内血肿清除术
22. 重度头部外伤
23. 运动神经元病
24. 多发性硬化症
25. 单肢体瘫痪
26. 脊髓灰质炎轻度后遗症
27. 慢性肾功能衰竭早期尿毒症
28.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29. 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30. 强直性脊柱炎手术治疗
31. 肝硬化失代偿早期
32. 胆道重建手术
33.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34. 坏死性筋膜炎组织肌肉切除术
35. 丝虫感染所致早期象皮病
36. 严重登革热
37. 视力严重损害
38. 单眼失明
39. 角膜移植
40. 人工耳蜗植入术
41. 双侧卵巢切除术
42. 较小面积烧伤
43. 一肢体缺失
44. 一侧肺切除
45. 一侧肾切除
46. 半肝切除
47. 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48. 双侧睾丸切除术
49.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50. 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或栓塞手术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11);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0.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0.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0.14)的机动车(见释义10.15);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10.16)(本合同所列第29、34种重大疾病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0.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