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癌症(包括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李 - 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
5、职业病或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开始前已经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已经发生与恶性肿瘤相关的诊断、检查、医学咨询、治疗、服用药物的;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9、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 、睡眠咨询、性咨询、精神和行为障碍治疗、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
10、冒名住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代诊、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2、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的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
13、虽然有医生处方或建议,但恶性肿瘤特定药品清单外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不是自开具该处方的医生所执业的医院购买的(以收费票据为准);
14、未按照 6.3.2 条的约定流程购买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清单内药品;
15、虽然有医生建议,但相关治疗和检查不是在医院进行的或相关费用不是由医院收取的(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
16、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7、虽然有医生处方,但剂量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8、所有基因疗法和细胞免疫疗法造成的医疗费用;
1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的购买、安装和置换等费用以及所有有源植入器械的购买、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20、各种因恶性肿瘤治疗造成的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和手术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乳房矫形等矫形手术费用;
21、各种矫治和防护器械、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轮椅、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等所有非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非处方医疗器械的购买、租赁和置换费用。
22、以全部条款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