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拒捕、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2、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李 - 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 综合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治疗;
4、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5、经保险人审核,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6、经保险人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对申请购买的药品已经耐药(耐药是指肿瘤病灶按照评价标准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有进展);
7、未从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8、未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向保险人提交购药申请或申请未通过审核;
9、被保险人符合慈善赠药项目(以下简称“慈善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慈善项目申请未通过;
10、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或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13、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4、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被初次确诊患上的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16、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所患既往症;
17、等待期内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