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4. 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 主动脉内手术
7.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8. 微创颅脑手术
9.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早期
1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11. 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2. 严重的骨质疏松
13.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4. 轻度视力受损
15. 单眼失明
16. 角膜移植
17. 轻度听力受损
18. 单耳失聪
19. 人工耳蜗植入术
20.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21.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22. 深度昏迷48小时
23.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24. 心包膜切除术
25.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6.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27. 早期象皮病
28. 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29.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30.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31. 肝脏切除
32. 单侧肾脏切除
33. 双侧睾丸切除术
34. 双侧卵巢切除术
35.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无论被保险人的驾驶行为是否是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主险合同所列第 33、34、35 种重大疾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