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脑垂体瘤、脑囊肿
6. 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
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 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 重症头部外伤
11. 单个肢体缺失
12. 单侧肺脏切除
13. 肝脏手术
14.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 人工耳蜗植入术
16. 胆道重建手术
17. 双侧卵巢切除术
18. 单侧肾脏切除
19. 肝叶切除
20. 单耳失聪
21.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23.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4. 心包膜切除术
25. 脑炎或脑膜炎
26.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27.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28.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29. 角膜移植
30. 单眼失明
31.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2. 慢性肝功能衰竭
33.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34.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35. 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36.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37. 双侧睾丸切除术
38. 出血性登革热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无论被保险人的驾驶行为是否是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主险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