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见释义 7.16)、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17) 期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5、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7.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7.19)(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7.20) 期间(因本合同约定的职业关系、输血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7、被保险人接受健康体检、预防性、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保健性诊疗、各种医疗咨询和医疗鉴定、康复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眼镜或隐形眼镜、轮椅、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等)及其安装;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释义 7.21)、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 7.22)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含堕胎)、节育(含绝育)、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
11、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视力矫正、矫形手术、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或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7.23)、滑水、滑雪、滑冰、热气球、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 攀岩(见释义 7.24)或攀登海拔
14、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见释义7.25)、摔跤、 武术比赛(见释义 7.26)、 特技表演(见释义 7.27)、赛
15、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职业运动, 或在训练、 比赛中受伤;
16、本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含合同效力恢复)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7.28);
1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9、保险单中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