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心理咨询,因意外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不受此限;
10、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人工耳蜗、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2、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1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15、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第二十七项“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五十一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九十八项“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18、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1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