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4.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5. 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6. 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7. 轻微脑中风
8.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9. 单眼视力丧失
10. 主动脉内手术
11. 脑垂体瘤介入治疗和/或放射治疗
12. 颅内动脉瘤的血管介入治疗
13. 较小面积的III度烧伤
14. 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建手术
15. 单个肢体缺失
16.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17.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18. 胆总管小肠吻合术
19.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20. 早期象皮病
21. 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22. 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23.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24.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25. 左和/或右肝叶切除术
26. 单耳失聪
27. 中度严重细菌性脑膜炎
28. 中度严重脑部损伤
29. 中度严重肾脏疾病
30. 中度严重重症肌无力症
31. 中度严重帕金森病
32. 嗜铬细胞瘤
33. 中度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4. 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35. 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6. 中度严重克隆病
37. 心包膜切除术
38. 单肾切除手术
39. 单肺切除手术
40. 人工耳蜗手术
41.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和第五十一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