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6、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品服务网络中购买药品,或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
7、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癫痫发作;
10、传染病、药物不良反应、试验性治疗;
11、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乳腺癌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2、健康滋补类中药药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的中 药饮片及药材: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玳瑁、冬虫夏草、马宝、牛 黄、珊瑚、麝香、羚羊角尖粉、犀角、燕窝、人参(生晒参除外) ,以及各种可以药用 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2)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 饮片及药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鳖甲胶、三七、龟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 藏红花、生晒参、羚羊角粉。3)以上所列药品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中药 敷贴、中药熏蒸;
13、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 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