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 轻微脑中风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5. 视力严重受损
6. 听力严重受损
7.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8. 主动脉内手术
9. 慢性肾功能衰竭
10.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1. 轻度帕金森病
12. 脑损伤
13.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14.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15.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6. 胆道重建手术
17. 运动神经元病
18. 单个肢体缺失
19. 面部重建手术
20. 肾脏切除
21. 肝叶切除
22. 肺切除
23. 轻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4. 双侧睾丸切除手术
25. 颈动脉血管内膜切除术
26. 角膜移植
27. 微创颅脑手术
28.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29. 中度脊髓灰质炎
30. 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31. 糖尿病导致的单足截除
32. 中度重症肌无力
33. 出血性登革热
34.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35. 人工耳蜗植入术
36. 植入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
37. 植入心脏除颤器
38. 丝虫感染所致早期象皮病
39.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40. 结核性脊髓炎
41. 中度昏迷
42. 坏死性筋膜炎组织肌肉切除术
43. 肝硬化失代偿早期
44. 多发性硬化症
45. 感染性心内膜炎
46. 早期脑退化症(包括早期阿尔茨海默病)
47.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48. 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49. 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50.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 毒品;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者“器官移植原因导致 HIV 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10、遗传性疾病(但符合本合同“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或者“亚历山大病”定义的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