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7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视力矫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10、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1、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2、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特定传染病、精神疾病;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1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在本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18、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9、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20、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1、非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认可的日本医疗机构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