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7.1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1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9)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20)、空中运动(见 7.21)、攀岩(见 7.22)、探险(见7.23)、摔跤、武术(见 7.24)、特技表演(见 7.25)、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见 7.26),视力矫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27)、性病、特定传染病(见 7.28)、精神疾病(见 7.29);
11、战争(见 7.30)、军事冲突(见 7.31)、暴乱(见 7.32)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遗传性疾病(见 7.3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34);
14、在本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15、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