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 单侧肺脏切除
3. 肝叶切除
4.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5. 第二组:心包膜切除术
6.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7.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8. 主动脉介入手术
9.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
10. 第三组: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1.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2. 中度帕金森病
13. 中度瘫痪
14. 深度昏迷48小时
15.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16. 脑外伤开颅手术
17.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18. 结核性脊髓炎
19. 第四组:胆道重建手术
20. 单个肢体缺失
21. 出血性登革热
22.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23.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24. 第五组: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25. 视力严重受损
26.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27. 人工耳蜗植入术
28.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
29. 单眼失明
30.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