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
5) 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见释义 11.4)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见 释义 11.5)及其并发症、猝死(见释义 11.6);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以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