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组
1. 恶性肿瘤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
第二组
1.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5.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 肾髓质囊性病
7. 系统性红斑狼疮
8.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9. 克隆病
10.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11. 胰腺移植
12.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13.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14. 骨髓纤维化
15. 小肠移植
16.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
第三组
1. 急性心肌梗塞
2. 脑中风后遗症
3.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 良性脑肿瘤
5.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6. 深度昏迷
7. 瘫痪
8. 心脏瓣膜手术
9.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0. 严重脑损伤
11. 严重帕金森病
12.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3.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4. 语言能力丧失(三周岁始理赔)
15. 主动脉手术
16. 严重的系统性硬化症
17.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18. 重症肌无力
19. 急性脊髓灰质炎
20. 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21. 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22. 终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3. 肌营养不良症
24. 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
25. 植物人状态
26. 主动脉夹层
27. 脑外科手术
28. 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除
29.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30.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31.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32.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33. 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
34. 脏瓣膜病
35.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
36. 蛋白质沉积症
37. 肺淋巴管肌瘤病
38.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39. 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40.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41. 严重川崎病
42. 严重心肌炎
第四组
1. 多个肢体缺失
2. 双耳失聪(三周岁始理赔)
3. 双目失明(三周岁始理赔)
4. 严重III度烧伤
5.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6.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7. 因输血感染艾滋病
8.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9. 严重克-雅二氏病
10. 一肢及单眼缺失(三周岁始理赔)
11. 埃博拉病毒感染
12. 出血性登革热
1、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释义 16)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释义中第 29 种及第 47 种重大疾
病除外);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