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特定肿瘤切除术的器官(14)
特定疾病(10)
轻症(60)
重疾(120)
1. 脊髓
2. 心脏
3. 肺脏
4. 肝脏
5. 胰脏
6. 肾脏
7. 膀胱
8. 输尿管
9. 睾丸
10. 食道
11. 胃
12. 小肠
13. 大肠
14. 乳房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者“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