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因接受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美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五、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以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