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3、醉酒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9;
六、战争10、军事冲突11、暴乱12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猝死13;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4、跳伞、攀岩15、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6、摔跤、武术比赛17、特技表演18、赛马、赛车、滑雪、滑水、狩猎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十三、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19;
十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20不在此限;
十五、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