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六)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猝死,(但因 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十)被保险人乘坐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者疲劳驾驶;
(十二)被保险人因扒车、跳车、乘坐超载交通工具引起的意外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自行离开指定交通工具后遭受伤害;
(十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六)以合同为准。
(一)投保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四)或者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释义五)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 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