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以合同为准
(二十三)被保险人因治疗异常反应所用药品的异常反应。
(二十二)被保险人因心理因素发生的心因性反应;
(二十一)接种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十)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
(十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十八)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六)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接受疫苗接种的;
(十五)因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导致的异常反应或偶合症;
(十四)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接种疫苗;
(一)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接种的疫苗质量不合格、过期、变质、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十一)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的;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
(九)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疑似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疫苗所预防疾病的患者密切接触而被建议隔离,且尚未取消隔离的;
(八)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被医院确诊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疫苗所预防疾病的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七)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被医院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疫苗所预防的疾病且未治愈;
(六)接种前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或者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因接种疫苗已发生意外伤残、异常反应和偶合症的,且未治愈;
(四)被保险人及家属不遵医嘱,拒绝配合治疗的;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致伤害或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