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住院;
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4、特定恶性肿瘤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5、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恶性肿瘤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有效;
6、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职业病;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8、疗养、包皮环切、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拒捕、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拳击比赛、参加或者受训于专业体育运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2、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
13、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4、被保险人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者运动所导致的意外或者所引发的疾病;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6、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17、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8、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9、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20、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
21、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2、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我们审核已经对申领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产生耐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