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3、被保险人自致伤害;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性病、精神病,以及投保本保险之前或在投保后90天观察期内罹患的疾病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7、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修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装配助听器、验光配镜及屈光矫正手术、整容、矫形手术、心理咨询、器官移植等就
医行为;
8、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之前或在保险观察期内已出现临床症状,并已针对临床症状进行相应的诊疗,在保险观察期后首次确诊的;
9、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住院就医行为;
10、被保险人接受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人工辅助生殖、治疗不孕症、药物或疫苗试验等就医行为。
11、以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