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 第二组:心包膜切除术
3.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主动脉介入手术
6.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
7.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8.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9.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0.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11.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12. 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13. 植入心脏除纤颤器
14. 植入心脏起搏器
15.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16. 第三组:轻微脑中风
17. 脑垂体瘤、脑囊肿和脑血管瘤
18. 早期运动神经元病
19. 中度瘫痪
20. 脑外伤开颅手术
21. 中度帕金森病
22.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23. 中度细菌性脑膜炎
24. 中度病毒性脑炎
25.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26. 第四组:单侧肺脏切除
27. 肝叶切除
28.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29. 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30. 视力严重受损
31. 单个肢体缺失
32. 人工耳蜗植入术
33. 单眼失明
34. 单侧肾脏切除术
35.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36. 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37. 角膜移植
38.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39. 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40. 单耳失聪
41. 第五组: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42.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43.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
44. 中度严重克隆病
45. 早期象皮病
46. 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47.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48. 中度重症肌无力
49.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50. 结核性脊髓炎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