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者服刑;
20、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者精神药品;
2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非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未经医生开具的处方或者申请单而自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6、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医用康复器械、体外或者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者用具(义齿、义肢、义眼、义乳、眼镜或者隐形眼镜等)及其安装费用;
8、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1、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3、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4、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或者药物;
15、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6、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中子治疗;
17、基因疗法、细胞免疫疗法;
1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特定疾病定义中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